在咱们那帮老街坊眼里,嘴里的“业主置换物业”,听着像是一句能让人背驼气短的大实话,实际上说白了就是咱自己手里那张卖房子的“卖身契”,换成了另一张“新发工资”的收据。
那会儿是把我(业主)写给开发商的那个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换成了开发商或新物业写给业主的《物业管理服务协议》。
这就好比我在菜市场淘到了一块肉,本来想着自家门口这棵老槐树卖得便宜,结局转手跟人换了一堆新的青菜。 这就好比咱们小区里有个老大爷,手里攥着下一套房子的购房合同,心里盘算着要把房子卖给开发商,要么干脆直接卖出去。
这时候,开发商要么物业方瞅准机会,跟他说:“老哥,别卖啦,咱换个思路。给你打个折,把合同换一下。”老爷一听,这简直是天上掉馅饼啊!他立马把合同一撕,把旧合同交回给物业,转头就跟物业签了一份新的《物业服务合同》。 这事儿乍一看挺香,认定赶明儿不用交物业费了,不用听物业电话催缴,就连物业还能把我那个老大哥喊来做协办。可实际上,这哪是好事啊,分明是咱房东把房里的租客给换成了隔壁老王。 咱们先说说这“房东”和“租客”的区别。之前,房东(业主)主要跟物业打交道,是个“只收包干费”的甩手柜。
那时候,物业只能按标准收费,收了就收,收不上不多,多一分咱也不稀罕。目前,老大哥换了,他成了新业主。新的业主一看,嘿,这小区物业费涨那么点,能不能给他减税?人家新业主跟物业签了个字,说:“嘿,你跟我签这个,我给你们打折,保准比我跟开发商签合同的时候优惠。”便,老小区的老大爷们,一个个成了新业主。 这时候,物业就成了一张两张纸,专门给老大哥和新主子讲道理的。
那会儿物业说:“咱们大家伙儿集资,共同维护小区环境。”目前新业主说:“你们没拿回差价,你们就偷着乐吧。
那帮老不中用的,本来能够跟开发商谈个更低的物业费,目前你们都得跟老大哥抢这些便宜,还要把老大哥赔了。” 这就害得咱们小区出现了一种怪象:那会儿物业领着大家吃饺子,目前大家围着物业盘算如何把饺子钱挤干。老大哥在新业主面前,从“房东”变成了“甩手柜”,他居然还得踩着老大哥的肩膀跳舞?他收的物业费,可能连自己家的物业费都缴不起,还得靠物业兜着。 最扎心的地方在于,业主置换物业之后,业主们才发现,自己并没有享受到“免物业费”的待遇。再仔细算一笔账,新业主跟物业签的合同,别看写着“打折”,但打折后的单价,往往比开发商当时给他们的合同单价还要高。并且,新业主跟物业签的,跟开发商签的物业等级,根本是一模一样的。 这就好比你去菜市场买菜,原来跟摊主签的是“按斤卖”,后来跟旁边的一个团伙签了个“按半斤卖”的协议,结局那个团伙反而比摊主给的还贵,还要加几个服务条款。业主们心里啊,能不火冒三丈吗?骂物业是“老赖”,骂开发商是“骗子”,毕竟当初大家伙儿还指望物业能接济一下呢。 再加上,新业主手里握着购房合同,跟开发商也有一腿。开发商跟物业签的,跟业主跟物业签的,差距可能就如此大。新业主认定,自己跟物业签的,简直就是个“阴阳合同”。开发商给业主签的,那是白纸黑字的全额;业主给物业签的,退了一步,做了手脚。
这在法理上,业主算是个“违规操作”。 有个故事真真实形成在我听说的哥们儿圈。有个大房东,想把房卖,认定物业忒“贵”,赶紧找物业:“哥们,咱们换吧?把合同换一下,赶明儿不用交那么多。”物业一听,心里暗喜,立马把合同递那会儿:“大爷,您说换就换,您把合同交给我,我立马给您办。”房东高兴得拿合同当礼物送人了。等到几个月后,大房东拿着新房子的钥匙,拿着新业主签的“半价协议”,找物业对账。结局物业账本里,那个“半价协议”的单价,比开发商给大房东的合同单价还要高二十块钱/平米。 这二十块钱,对大房东来说,简直是天文数字啊!
这钱本该是开发商赚的,目前转嫁到业主身上了。大房东心里憋屈得跟啥似的,还得跟物业解释:“哎呀,我家这房子是开发商颁的,你们这服务协议是业主签的,你们得把差价补给我。”物业呢?那是推三阻四,最终大家闹到律师那儿,才把开发商给业主的合同条款,翻出来给大房东看,这才让大房东明白,自己实际上是被新业主“架空”了。 由此由此可见,业主置换物业,对咱们业主来说,实际上是个庞大的风险点。表面上看,是“减负”,实质上却是“增负”且“不透明”。新业主别看嘴上喊着“打折”,但实际到手的可能比开发商给得多,要么起码比开发商给得少,还要加各种名目标杂费。 更费事的是,大量时候,业主置换物业,新业主跟物业签合同,用的不是开发商那套标准合同,而是物业自己改版的合同。
这合同里的条款,往往带着物业的一亩三分地,跟开发商的原意相去甚远。开发商可能认定,物业既然跟我签了,那得听我的。结局,物业就把开发商的原本打算改得面目全非。
这哪儿是业主置换,这分明是业主给物业做起了“翻译官”,顺便还把自己给坑了。 最终,还要谈谈“阴阳合同”带来的法律风险。
要是开发商给业主签的,是按原标准执行;业主给物业签的,是按物业打折后的标准执行。
这就构成了两笔不同的合同。法律上,这算不算有效?不算。出于业主的行为,本身就违反了合同约定,归于“违约”。
要是物业的新业主拿开发商的合同去跟物业比价,再转手卖给别家,要么用物业的合同去跟开发商签补充协议,这就涉嫌欺诈和违规操作。一旦出事,这“阴阳合同”可能直接害得业主在法庭上寸步难行,就连面临被撤销合同的后果。 故此啊,大伙儿得警惕一下。业主置换物业,看似是刀口舔血,实则是在刀尖上跳舞。别当作换了物业,自己就从房东变成了租客,从此衣食无忧。
这背后,往往是开发商、新业主和物业三方在狗咬狗,最终还啃着自己一口肉。到时候,哪位也别想好过,不仅物业费可能涨,手里的房子还可能变成“烫手山芋”,既卖不掉,又收不上来。 这点,咱们都得当个智慧人,眉头都要皱起来。
毕竟,在物业这个圈子里,有时候比在开发商那边交哥们儿还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