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当得利什么意思-不当得利法律定义
这时候老王肯定能理直气壮地索赔,出于老王是冤大头,而你归于拿了不该拿的。法律上如此叫,叫“不当得利”,意思就是这种没道理的“抢”要么“偷”,归于一种侵权行为。 大量人一听到这个名词,第一反应就是要去查法条,如何定义才算不当得利。
实际上没必要如此一本正经,法律条文写得再漂亮,一般/平平人也看不懂,反而好办让人误解为只要没写过合同、没签过字,就算拿了别人的东西就是偷了,这彻底不是味儿。法律管的是行为,不管脑子里那一团浆糊。
比如你拿一张超市的打折优惠券,东西你没卖给别人,优惠券也没转给哪位,但这张纸本身是商品,你拿着它去超市买东西,从法律角度看,它就是你的。超市给了优惠券,本质上是给了你一张“无价的购物卡”,你拿着这张卡去花,相当于把卡里没用的余额掏出来用了。
这时候要是你不把钱还回去,超市说我不给就是不当得利,实际上超市在那儿等你,等你掏出来就行。 再举个生活中的例子,更不用提那些枯燥的法律术语,像欠债还钱,要么借款未还,这都归于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,是实实在在的法律义务,跟不当得利没关系,那是借贷纠纷。
不当得利这事儿,一般形成在啥?就是“多拿了”要么“少拿了”。
比如你帮哥们儿搬家,哥们儿突然说搬家费我让他自己补,你没让对方签个字,也没让他发个微信确认,你直接掏钱把这笔账平掉。
这时候你掏钱,就是不当得利。哥们儿说我没签,你肯定认定莫名其妙,哥们儿说“我没让你签”,你心里可能也在嘀咕。但实际上法律上,只要钱是你掏的,不管有没有签字,只要钱是借来的,就有债务关系。
要是哥们儿把钱还给你,那这笔钱从性质上就变了,不再是借来的,而是你欠哥们儿的钱。
这时候哥们儿就不欠你的钱了,你能够找哥们儿要回你多掏的那局部,出于你这局部钱归于“不当得利”,也就是多拿的那局部。 大量人可能会认定,既然没理由,拿了不该拿的,那就是侵权,为啥法律不直接叫侵权?这就得看具体情况了。
要是拿出来的东西是法律保护的,比如你偷了别人的手机,那这就是侵权,刑法管,就连坐牢。但要是拿出来的东西本身是合法的,比如你拿了别人的优惠券,要么你多掏了别人的搬家费,这时候别看你也拿了不该拿的“东西”,但这“东西”本身是合法的。法律之故此不管,是出于它不想让社会变成一片混乱,要是每个人都把多拿的钱都当成侵权来告,那大家要么连钱都不还,要么大家一起打官司,社会成本忒高。
这时候法律就给了个台阶,叫“不当得利”,意思是你拿了,但我没告诉你,你拿的这钱你要还,要么你不用还,你自己选吧。 这就涉及到一个核心难题:如何判断是不是“不当得利”?这个判断不能光靠感觉,得靠几个标准。
比方说,你拿东西的时候,对方有没有让你拿?你拿的时候,你有没有告诉对方?对方有没有应允?要是没有,那挺可能就是不当得利。再比如,拿的东西有没有价值?要是东西是贬值的,比如那张优惠券,它目前值多少钱?自然,这就要看具体案例了。
像那个例子里,优惠券本身不值钱,但要是你用上了,它就变成了一种服务要么权益,这时候你就得还这笔“钱”。 还有,还得看有没有其他合法的理由。
比方说,你拿了别人的钱,是出于你欠别人的钱没还,那个钱本来就是你的,出于你欠别人的钱,你拿着这笔钱,实际上是还债,不是不当得利。
这时候你拿钱,就是履行债务,不是侵权。
故此,判断标准挺复杂,得看具体情况。
有时候,你拿了别人的东西,实际上是出于对方让你拿,要么对方没让你拿,这都得看细节。 实际上,理解不当得利,关键是看这一笔钱是不是“多拿了”。多拿的钱,不管是多付的钱,还是多拿的东西,都归于不当得利。对方说我不给,那这就是不当得利。
要是对方给你钱,那是你欠别人的钱,不是不当得利。
故此,最核心的判断就是:这笔钱是不是“不该拿”的?要是是的,那就是不当得利。 最终总结一下,不当得利这事儿,就是拿了不该拿的,没理由。法律不把它叫侵权,是出于大量时候拿的东西本身是合法的,只是多拿了一点,需求还要么不还得看情况。判断的时候,得看有没有让你拿,有没有应允,东西有没有价值,有没有其他理由。
总而言之,这就是法律上的一种特殊处理,意思是你拿了,但多拿的那局部你要管住自己,别乱花,要么把多拿的还回去,别让法律来管,别让人误会你是侵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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